湘乡:普“一户一宅”之法 解兄弟陈年纠纷
2023-03-28 23:13:50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刘璐 | 作者:刘建强 周苍灵 | 点击量:7574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刘建强  周苍灵)“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,面积不得超过本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规定的标准……”日前,在湘乡市金石镇大湖村调解室,司法所长通过宣讲一户一宅的相关法律法规,成功化解了一起亲兄弟之间的“陈年”纠纷。

故事要追溯到1997年,在湘乡市金石镇大湖村中间组,罗盛、罗四两兄弟在父亲的主持下分家,兄弟各分得祖屋的一部分。后来,弟弟罗四把自己分得的祖屋以600元作价让给哥哥使用,并向村上另外申请一处宅基地,得到批准并建房,而哥哥罗盛也在祖屋地基上重建了2层砖混结构的楼房,哥俩因此产生了一些嫌隙,一直不和。

今年3月,罗盛家因为人口增加房子不够,打算在原宅基地上拆屋建屋,经过了相关部门的批准。然而,弟弟罗四却以哥哥改建房屋侵犯了他的权利为由阻挠施工,他说:“我原来的房屋作价600元给哥哥,并没有包含地坪,而现在哥哥建房侵犯了我地坪的权利。”兄弟协商不成,共同向村、镇两级调委会申请调解。

金石司法所查实,罗四在距罗盛家20米远处有一块独立的宅基地,根据一户一宅的法律法规,罗四取得了新宅基地后,对哥哥的宅基地没有任何权利,对原来的地坪也没有任何使用权。调解员通过讲法律、讲情理,使当事人双方知悉了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,让他们从心底里放下误会,化解了双方的矛盾,签下了和解协议。

相关链接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62条第1款和第4款分别规定:“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,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规定的标准。”“农村村民出卖、出租住房后,再申请宅基地的,不予批准。”

2019年9月20日,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、农业农村部发布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》,要求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。

这两条规定共同确定了“一户一宅”原则。因此,除继承外,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,不予受理。

一审:曾金春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责编:刘璐

来源:湖南法治报

关于我们-商务合作-法律声明-联系我们
广告热线:0731-84802118 湖南法治报官网ICP备案号:湘ICP备19000193号-3 版权所有:湖南金鹰报刊社有限责任公司《湖南法治报》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